第六課:神義有例證(四章1至25節﹞ 4/6/2003
一、本課目的:
二、簡介:
保羅說明「因信稱義」之後﹝三章21~26節﹞,為要表明這不是他的新想法,就提供了舊約的前例以亞伯拉罕為主,大衛為輔二個例子進一步說明。本課著重在亞伯拉罕的例子。
三、神的義在亞伯拉罕身上彰顯﹝四章1~22節﹞
※亞伯拉罕背景﹝人生四部曲﹞:
亞伯拉罕如何宣告、表明他對神的信?
→亞伯蘭就…為耶和華築了一座壇
→亞伯蘭信耶和華
※希伯來書的解讀:亞伯拉罕「因著信…」﹝希伯來書十一章8,9,11,17~18節﹞
Ø
亞伯拉罕非因行為稱義﹝四章1~8節﹞
·
「信…就算為義﹝而得的義﹞」﹝3、5、9、11、13、24 節﹞
·
「在行為以外算為義」﹝6、11、13、24節﹞
Ø 亞伯拉罕非因割禮稱義﹝四章9~12節﹞
·
關鍵:亞伯拉罕何時被稱義?在受割禮之前或之後?
·
割禮是:記號與印證﹝記﹞,而非條件
· 印證是:證明、確定、保證記號所指向的真實無偽
Ø 亞伯拉罕非因律法稱義﹝四章13~17節﹞
· 應許與律法的對比﹝加拉太書三章17節﹞
· 神對亞伯拉罕說:“我要祝福你,信我的應許”,而非“遵行律法,我就賜福你”﹝加拉太書三章18節﹞
· 成全「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」﹝四章17節﹞之應許
Ø 亞伯拉罕惟獨因信稱義﹝四章17 ~22節﹞
· 信心與理性,信心超越理性,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上
· 信神的大能與信實,信神的應許
· 希伯來書十一章11節
四、亞伯拉罕的信與我們的信﹝四章23~25節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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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算為他的義』「為他」﹝23節﹞:紀念亞伯拉罕的信心 |
『算為他的義』「為我們」﹝24節﹞:為教訓我們、使我們得著盼望﹝好處﹞﹝十五章4節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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亞伯拉罕信的是:那叫死人復活、使無變有﹝創造﹞的神 |
我們信的是:已經使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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亞伯拉罕信的是:應許的神 |
我們信的是:已經使應許應驗的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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亞伯拉罕是:從應許知道神的大能 |
我們是:已經知道/經歷神的大能, 就是這信神使我們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|
五、結論
· 錯誤觀念:舊約教導靠行為﹝守律法﹞稱義,新約教導靠信心稱義。
· 正確的觀念:新舊兩約都教導藉信心稱義
· 亞伯拉罕不是特例,亞伯拉罕先作非猶太人之父,後作猶太人之父
·
福音是:耶穌被交給人,是為我們的過犯;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﹝四章25節﹞
· 從亞伯拉罕的例子,我們明白神的主權之愛、揀選之恩先於人的回應
六、分享與實踐
· 亞伯拉罕的例子如何應用在今日?
· 你認為神給你最大的福份是什麼?
七、預習下週課程:恩典賜永生 (五章1 ~21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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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章1~5節:
保羅提到哪三方面﹝過去、現在、將來﹞因信稱義的福份?為何我們能在患難中歡歡喜喜?這裡所說的患難是指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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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章6~11節:
耶穌基督成就了哪些事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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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章12~21節:
基督和亞當作為人類代表,各對人類產生了何種衝擊與影響?
比較亞當、基督這兩大系統對人類之影響的對比
歸納你因信稱義所得之福,並獻上感恩的禱告
歸納基督對人類帶來之影響,思想祂對你的影響並讚美祂